反常行为隐藏自洗钱犯罪线索
来源:ATFX 发布时间:2022-08-30 05:07:00
本想利用他人账户“洗白”毒资,却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最终因涉毒自洗钱罪上加罪。近日,经浙江省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廖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多次判刑,2020年4月刑满释放后不久,无固定职业的他又开始贩毒。
今年2月14日,廖某与陈某(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商定以300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并和同案犯郑某约定在停车场共同等待陈某。为逃避侦查,廖某见到陈某后,转乘陈某的车一同来到平阳县某超市,用陈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3000元购毒款转账至超市账户。随后,廖某将一包净重0.68克的冰毒交给陈某。交易完成后,廖某坐上前来接应的郑某的车离开,并联系该超市工作人员,将毒资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两天后,廖某又当面收取陈某支付的6000元现金购毒款,并将钱交给郑某保管,现场将1.02克的冰毒交给陈某。廖某等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机关对廖某等人立案侦查。
廖某初次与陈某交易毒品时,没有直接将毒资汇入自己的账户,而是通过微信转账转入他人账户,这一反常行为是否隐藏了自洗钱犯罪线索?平阳县检察院获悉情况后依法提前介入该案,就案件侦查取证、事实认定等细节,与县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会商,制发《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车辆行踪轨迹、通话记录等,全面夯实客观证据。
经深入分析研判,检察官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廖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毒资性质,利用超市收款账户收取毒资,这一行为性质符合自洗钱犯罪特征。廖某通过陈某手机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将购毒款转账至一超市账户,正是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想将这一毒资“洗白”。
6月29日,经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审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目前,判决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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