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IPO投价报告迎行为规范!分析师与投行部门等讨论盈利预测、发行定价范围等将被明令禁止
来源:ATFX 发布时间:2022-08-29 19:45:16
转自:北京商报
IPO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投价报告”)的独立性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问题。8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券商业内人士处获悉,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等,中证协于近日向各证券公司下发《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在9月8日下班前反馈。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提出多项要求,并明确禁止分析师与投行部门等讨论盈利预测、发行定价范围等。
明令禁止八项行为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计二十七条。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价报告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在监管部门、中证协不断加强监管和自律管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下,相关承销保荐机构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职尽责,在注册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投价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价报告预测偏离度较大、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
“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理论上应该客观公正,但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对于机构客户而言,买入的价格越低增值空间就越大,因此会希望投价报告的价格是平抑的;对于发行人,则希望估值越高越好,这样有利于其实现融资规模最大化,并且可以间接实现大股东的投资收益。基于这两个主要的利益相关方影响,投价报告的报价或会产生一定的倾斜,导致最终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而受到损失更多的是二级市场投资者”,产业经济资深研究人士王剑辉补充道。
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并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中国证监会或中证协允许的情况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还指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均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决策。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了八项禁止行为,包括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等。
进一步给融资方设限
除投价报告撰写过程中要保证分析师的独立性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投价报告撰写及审核完毕后,应由研究部门按规定提供给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再由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按规定提供给网下投资者。除此之外,研究部门及证券分析师不得将投价报告及报告相关工作底稿提供给其他人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前,证券分析师也不得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项目相关的路演活动。同时,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组织的面向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的路演推介活动中发表意见、观点。
《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北京商报记者也就相关内容采访部分券商的反馈意见,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方面还未进行反馈,内部正在处于商讨阶段。
王剑辉认为,《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出台后,会要求相关机构和分析师团队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评价估值。“这一规则与其说是设置给中介机构或分析师的,倒不如说是间接设置给融资方的规章制度。实际上,这是给相关机构和分析师在制度上提供保障,使投价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公正。”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则评价道,“这些要求大多数之前也存在,总体上并没有本质的改变,都是要求分析师要独立报价,不要被投行影响”。但王骥跃直言道,“由于发行价格带来的募集资金和证券公司所收的保荐承销费是挂钩的,很难做到完全独立,只能尽量做到相对独立。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也不是闭门造车,完全不交流很难避免,只是盈利预测和估值部分需要独立去做”。
王骥跃还提到,卖方市场下,新股被哄抢,投价报告是个重要的锚点。但到了买方市场,新发数量激增,卖家也很难根据投价报告来报价。当前新股发行还是买方市场,此前曾出现的抱团压价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分析师的投价报告难以左右实际的报价情况,关键还是市场供求平衡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李海媛
本文地址: https://www.atfxchn.cn/jjsj/211015.htm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