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小书了解中国法制史
来源:ATFX 发布时间:2022-08-26 17:47:41
▌肖浩
《中华法文化史镜鉴》张晋藩著北京出版社
汉文帝时期,有个平民侵犯了皇帝通行的御道,汉文帝要处以重刑,将事交给了掌管司法的廷尉张释之办理。结果张释之只是判罚金四两,这让汉文帝很是不悦,便责问张释之,要追究他的责任。张释之跟文帝解释:“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这段话坚实地表明了张释之的立场,他认为,国家的法律并不是天子一人之法,而是天子也要遵行的法律。如果廷尉都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依法断罪,那影响的是全国的司法。汉文帝听后,恍然醒悟,听从了张释之的判决。
我国古代法律与历史结合紧密,既是以史料为基础,又在史料之上结合当时社会的矛盾,确立解决矛盾的规则。在我国悠久的法制发展中,逐渐形成独特的法文化,《中华法文化史镜鉴》是一本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张晋藩编写的一部中华法文化随笔,从中华法文化历史、古代官吏管理、监察与廉政、司法制度与技术等方面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制发展。
汉律继承秦制的同时儒家化,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大一统的西汉王朝需要。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提出了大德小刑之说,确立了我国古代法律“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这也引申出我国古代对于案件判断的准则,如果是刑事案件,则以法律为主,情与理只做附带考量。而对于民事案件,则主要考察情与理的影响,以至于出现有法者依法律、无法者依情理的现象。
在中国古代,为了渲染统治者的德化仁政、加强法律与民心的互通,在特定情况下也主张“法顺人情”,甚至“舍法用情”。对于一般民事案件一般多依情理解决,因此产生了一种中国传统特有的审判方式“调节”。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协调一致、互相补充,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传统之一。不过,中国古代法律虽然有一套自己的规律,但在种种因素之上,皇权始终作为终极影响力,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在前文汉文帝的故事中有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皇帝对于法制的尊重,一个是官吏的秉公执法,二者缺一不可。唐朝魏徵曾将国家、皇帝、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做了形象的比喻,国家是一匹奔马,骑手是皇帝,皇帝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个比喻说明法治的实施受到君主的制约,而且法律往往是为了服务于皇权而制定的,这是难以逾越的局限。法治必定会限制皇权,这也是皇权与法律永恒的矛盾。贤明的君主往往都是尊重法律,尊重法治的。在尊重法治的君主的统治下,往往也会迎来国家的盛世太平。但通过历史我们看到,这样的君主少之又少,即便如李世民那样的君主,对于法律的认识仍是以驭民为主,是绝不希望别人通过法律来制约自己的。
在中国古代法治与人治互相交错,因此治法的同时也需要治吏。白居易曾这样评价贞观之治:“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行善,无乃难乎。”这是说,贞观时期的法律虽然好,但还需有一批如房玄龄、马周、魏徵般的良吏,才能够让贞观之法得以实行。安史之乱后,藩镇拥兵,皇帝庸碌无为,官吏贪赃枉法。白居易生活在这样的时代:法律虽然更加完善,但官吏群体却不行了,君子少小人多,自然难以重现贞观盛世。吏治队伍的建设,往往被忽略,官僚考核虽然总以道德标准来作为考量,但道德标准本就个人化且容易流于表面,这让官吏问题成为历代法制推行中的大问题。北宋政治家王安石就曾总结:“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这未尝不是他在变法中的切身体会。
《中华法文化史镜鉴》虽是一本小书,读来仍丰富有趣。作者细数了历代王朝对于吏治建设的努力,从考核到监察,从行政结构到赏罚制度,古人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完善对官吏队伍的整治,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通过特定时期的特定历史故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中华法文化,既展示出中华法文化的历史意涵和传统精神,也揭示了中华民族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理性智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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